区役所的手续
关于多语言支持
在区役所和分所的窗口,引进了可视电话翻译服务,可以提供以下17种语言的支持。
英语、中文、韩语、葡萄牙语、越南语、尼泊尔语、菲律宾语、印度尼西亚语、西班牙语、印地语、泰语、法语、俄语、高棉语、缅甸语、乌克兰语、马来西亚语
住所等的登录
经入国管理局认定的拥有3个月以上在留期间者(中长期在留者)来日时,住所发生变化时,请一定向所住地区的区役所、分所、出张所进行住所登记。
此外,特别永住者在提出住所登记之外,还要向区役所、分所、出张所提出有关住所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变更登记。
中长期在留者(※)
登录时 | 申请时间 | 所需资料 |
---|---|---|
初次登陆日本时 | 在确定住处14日内 |
・在留卡(如果还没有被交付的话,出示护照) |
从京都市外迁入到京都市内时 在京都市内搬家时 |
在确定住处14日内 |
・在留卡 ・个人编号卡 ・迁出证明书(持有个人编号卡者,在前住处时使用此卡已办理过迁出手续者,无需提供。) |
迁往京都市外时 | 到迁出日为止 |
・在留卡 ・个人编号卡(仅限于持有者) |
在留卡破损时 在留期间更新时 |
由于需要到地区的出入国管理局办理手续,请咨询出入国管理局。 |
※中长期在留者(入管法规定的拥有在留资格并在日本中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是指
不属于以下任意一项者
- ① 被认定为有「3个月」以下在留期间者
- ② 被认定为短期滞在者
- ③ 被确定为外交或者公用在留资格者
- ④ 经法务省令确定的相当于以上①-③者
- ⑤ 特别永住者
- ⑥ 没有在留资格者
特别永住者
登录时 | 申请时间 | 所需资料 |
---|---|---|
从京都市外迁入到京都市内时 在京都市内搬家时 |
在确定住处后14日内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个人编号卡 ・迁出证明书 (但是,持有个人编号卡者,在前住处使用此卡已办理过迁出手续后,无需提供。) |
迁往京都市外时 | 到迁出日为止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个人编号卡或通知卡(仅限于持有者) |
住所以外的记载事项(姓名、性别、国际、地区等)有变更的时候 | 变更之后14日以内 |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无需提供) ・能够确认变更事项的材料 ・护照(持有时)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污损时 |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无需提供) ・护照(持有时) |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丢失时 | 在得知丢失后14日以内 |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无需提供) ・能够证明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丢失的材料 ・护照(持有时) |
定期更新时 | ①从有效期间的更新申请开始到第7个生日当天为止 ②如果您不是申请更新有效期的话,则从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第7个生日当天为止 ③到16岁生日当天为止 |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无需提供)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护照(持有时) |
关于手续
- *手续必须由本人完成,但在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可由家人代为办理。具体请咨询居住所在地的区役所、分所、出张所。
- *在留卡将在您入境日本时,在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关西机场、新千岁机场、广岛机场、福冈机场给予交付。对在其它机场、港口入境者,在您进行完住所登记后,将会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给您。
- *当您获得在留期限的延长或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时,将向您发行新的在留卡。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将会在向区役所、分所、出张所提交申请2~3星期后,直接在区役所、分所、出张所的窗口进行交付。
- *照片的尺寸为高4㎝×宽3㎝、上半身、正面、免冠。彩色和黑白均可。但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不需要提交照片。
当您回自己国家时
在出入境港口、机场办理出国手续时,要归还在留卡。办理了再入境许可(视同再入境许可)的,则无需归还。
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是以自雇从业者、农业从业者、退休人员等没有加入其他健康保险者为对象的一种公共保险制度。
除了加入了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者、接受生活保护者、适用于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者以外的其他人必须加入。
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中止时,需要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如果加入手续办理迟延的话,除非您有被认可的特殊理由以外,您所花费的医疗费将全额由您自费负担。
详情请点击此处(英语、中文、韩语)。
国民养老金
国民养老金是指支付给所有人「基础养老金」的制度。在年老或残疾、发生死亡意外时,可以领取保障金。居住在日本国内的满20岁以上~未满60岁的人,包括外国人都必须加入国民养老金。
也有可以在工作单位加入的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以在企业,工厂工作的人为对象,未满20岁也可以加入)加入国民养老金保险10年以上即可从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点击此处了解更多信息(英文)。
护理保险
在日本居住3个月以上、并且年龄为40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加入护理保险并缴纳护理保险费。加入护理保险后,如果被判定需要接受护理,接受饮食、入浴等的帮助服务时仅需承担部分费用。要接受护理服务,必须向区役所或分所提出申请。
请查看此处了解更多详情。
关于“护理保险制度(4国语言小册子)”
残疾手册/残疾福利服务
外国籍残疾人可以向区役所或分所申请,获得批准后领取残疾手册。持有残疾手册后,您可以获得日常生活的帮助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的折扣。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此处。
京都市:残疾人服务
结婚(婚姻)登记、离婚登记
结婚时
有根据自国方式结婚的方法和根据日本方式结婚的两种方法。通过自国结婚方式结婚者请向自国的大使馆、领事馆进行咨询。
通过日本方式结婚时请提交婚姻届(结婚登记)。
婚姻届(结婚登记)的提交
办理手续地点 | 本人居住地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 区役所、分所一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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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所需资料 | ・本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开具的「结婚要件具备证明书」 ・护照 (根据证明书的内容还有可能需要追加提交其它材料) |
- ※婚姻登记时,需要2名年满18岁以上的成年证人的盖章和署名(签字)。
- ※提交婚姻登记后,因有时不能判断是否能立刻受理,所以尽量事先到办理手续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去咨询。
- ※在日本办完手续后,非日本国籍者需要向自国汇报已结婚。汇报所须的材料请向各自的大使馆、领事馆进行咨询。
- ※有关因结婚而发生的在留资格变更,请到入国管理局详谈。
大阪入国管理局京都出张所
Tel:075-752-5997
9:00~12:00, 13:00~16:00(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
离婚(离婚登记)
离婚时也须向区役所、分所、办事处提交·「离婚届(离婚登记)」。不同国籍的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遵照夫妻双方居住国的法律来办理手续。
不承认协议离婚(在双方同意下的离婚)国籍的人和日本国籍的人为夫妇并居住在日本,应按照日本国法律,承认协议离婚。但是,非日本国籍并在自己国家也办理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需另外按照该国的法律办理手续。
出生登记
孩子出生后,自出生日起14日之内须提交「出生届(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 ①出生证明书(接生时的医师、助产师签署) ②申请人印章(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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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手续的地点 | 居住地或孩子出生地所在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 区役所、分所一览 |
◆死亡者为非日本籍人士时
提交死亡登记后,请将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及在留卡直接返还给就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到以下事务所。
东京入国管理局 台场分室
〒135-0064 东京都江东区青梅2-7-11 东京港湾合同厅舍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