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役所的手续

关于多语言支持

在区役所和分所的窗口,引进了可视电话翻译服务,可以提供以下17种语言的支持。

英语、中文、韩语、葡萄牙语、越南语、尼泊尔语、菲律宾语、印度尼西亚语、西班牙语、印地语、泰语、法语、俄语、高棉语、缅甸语、乌克兰语、马来西亚语

住所等的登录

经入国管理局认定的拥有3个月以上在留期间者(中长期在留者)来日时,住所发生变化时,请一定向所住地区的区役所、分所、出张所进行住所登记。  
此外,特别永住者在提出住所登记之外,还要向区役所、分所、出张所提出有关住所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变更登记。

区役所、分所一览


中长期在留者(※)

登录时 申请时间 所需资料
初次登陆日本时
在确定住处14日内
・在留卡(如果还没有被交付的话,出示护照)
从京都市外迁入到京都市内时
在京都市内搬家时
在确定住处14日内
・在留卡
・个人编号卡         
・迁出证明书(持有个人编号卡者,在前住处时使用此卡已办理过迁出手续者,无需提供。)
迁往京都市外时
到迁出日为止
・在留卡
・个人编号卡(仅限于持有者)
在留卡破损时
在留期间更新时
由于需要到地区的出入国管理局办理手续,请咨询出入国管理局。

※中长期在留者(入管法规定的拥有在留资格并在日本中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是指   
不属于以下任意一项者

  • ① 被认定为有「3个月」以下在留期间者
  • ② 被认定为短期滞在者
  • ③ 被确定为外交或者公用在留资格者
  • ④ 经法务省令确定的相当于以上①-③者
  • ⑤ 特别永住者
  • ⑥ 没有在留资格者

特别永住者

登录时 申请时间 所需资料
从京都市外迁入到京都市内时
在京都市内搬家时
在确定住处后14日内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个人编号卡         
・迁出证明书
(但是,持有个人编号卡者,在前住处使用此卡已办理过迁出手续后,无需提供。)
迁往京都市外时
到迁出日为止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个人编号卡或通知卡(仅限于持有者)
住所以外的记载事项(姓名、性别、国际、地区等)有变更的时候
变更之后14日以内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无需提供)
・能够确认变更事项的材料
・护照(持有时)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污损时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无需提供)
・护照(持有时)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丢失时
在得知丢失后14日以内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无需提供)
・能够证明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丢失的材料
・护照(持有时)
定期更新时
①从有效期间的更新申请开始到第7个生日当天为止
②如果您不是申请更新有效期的话,则从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第7个生日当天为止
③到16岁生日当天为止
・照片1张(16岁未满者无需提供)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护照(持有时)

关于手续

  • *手续必须由本人完成,但在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可由家人代为办理。具体请咨询居住所在地的区役所、分所、出张所。     
  • *在留卡将在您入境日本时,在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关西机场、新千岁机场、广岛机场、福冈机场给予交付。对在其它机场、港口入境者,在您进行完住所登记后,将会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给您。   
  • *当您获得在留期限的延长或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时,将向您发行新的在留卡。
  • *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将会在向区役所、分所、出张所提交申请2~3星期后,直接在区役所、分所、出张所的窗口进行交付。    
  • *照片的尺寸为高4㎝×宽3㎝、上半身、正面、免冠。彩色和黑白均可。但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不需要提交照片。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需要住民票的复印件时

在区役所、分所的市民窗口科、出张所、签发证明书柜台办理。本人或与本人同住的家属或持有本人委托书的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办理。

区役所、分所一览


当您回自己国家时

在出入境港口、机场办理出国手续时,要归还在留卡。办理了再入境许可(视同再入境许可)的,则无需归还。

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是以自雇从业者、农业从业者、退休人员等没有加入其他健康保险者为对象的一种公共保险制度。
除了加入了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者、接受生活保护者、适用于后期高龄者医疗保险制度者以外的其他人必须加入。
工作单位的健康保险中止时,需要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如果加入手续办理迟延的话,除非您有被认可的特殊理由以外,您所花费的医疗费将全额由您自费负担。

详情请点击此处(英语、中文、韩语)。

国民健康保险的手引(PDF)

国民养老金

国民养老金是指支付给所有人「基础养老金」的制度。在年老或残疾、发生死亡意外时,可以领取保障金。居住在日本国内的满20岁以上~未满60岁的人,包括外国人都必须加入国民养老金。
也有可以在工作单位加入的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以在企业,工厂工作的人为对象,未满20岁也可以加入)加入国民养老金保险10年以上即可从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点击此处了解更多信息(英文)。

日本年金機構

护理保险

在日本居住3个月以上、并且年龄为40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加入护理保险并缴纳护理保险费。加入护理保险后,如果被判定需要接受护理,接受饮食、入浴等的帮助服务时仅需承担部分费用。要接受护理服务,必须向区役所或分所提出申请。

请查看此处了解更多详情。
关于“护理保险制度(4国语言小册子)”

残疾手册/残疾福利服务

外国籍残疾人可以向区役所或分所申请,获得批准后领取残疾手册。持有残疾手册后,您可以获得日常生活的帮助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的折扣。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此处。
京都市:残疾人服务

结婚(婚姻)登记、离婚登记

结婚时

有根据自国方式结婚的方法和根据日本方式结婚的两种方法。通过自国结婚方式结婚者请向自国的大使馆、领事馆进行咨询。
通过日本方式结婚时请提交婚姻届(结婚登记)。



婚姻届(结婚登记)的提交

办理手续地点本人居住地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  区役所、分所一览
外国人所需资料・本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开具的「结婚要件具备证明书」
・护照
(根据证明书的内容还有可能需要追加提交其它材料)
  • ※婚姻登记时,需要2名年满18岁以上的成年证人的盖章和署名(签字)。
  • ※提交婚姻登记后,因有时不能判断是否能立刻受理,所以尽量事先到办理手续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去咨询。
  • ※在日本办完手续后,非日本国籍者需要向自国汇报已结婚。汇报所须的材料请向各自的大使馆、领事馆进行咨询。
  • ※有关因结婚而发生的在留资格变更,请到入国管理局详谈。

大阪入国管理局京都出张所

Tel:075-752-5997
9:00~12:00, 13:00~16:00(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



离婚(离婚登记)

离婚时也须向区役所、分所、办事处提交·「离婚届(离婚登记)」。不同国籍的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遵照夫妻双方居住国的法律来办理手续。
不承认协议离婚(在双方同意下的离婚)国籍的人和日本国籍的人为夫妇并居住在日本,应按照日本国法律,承认协议离婚。但是,非日本国籍并在自己国家也办理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需另外按照该国的法律办理手续。

出生登记

孩子出生后,自出生日起14日之内须提交「出生届(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①出生证明书(接生时的医师、助产师签署)
②申请人印章(签名)
办理手续的地点居住地或孩子出生地所在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  区役所、分所一览

死亡登记

自知晓死亡之日起7天以内提交「死亡届(死亡登记)」。

     
所需材料①死亡诊断书
②申请人印章(签字)
办理手续地点居住地或死亡者死亡地所在的区役所、分所、办事处  区役所、分所一览

◆死亡者为非日本籍人士时

提交死亡登记后,请将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及在留卡直接返还给就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到以下事务所。


东京入国管理局 台场分室

〒135-0064 东京都江东区青梅2-7-11 东京港湾合同厅舍9层